晋江市全国大学生乡村设计竞赛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晋江市全国大学生乡村设计竞赛(简称“竞赛”)旨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,通过倡导乡村文化主题的创意设计,挖掘农业多种功能,提升乡村多元价值,为建设“记得住乡愁”的宜居宜业乡村注入活力。
第二条竞赛在晋江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,围绕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,搭建乡村创意设计理念交流平台、创意设计服务征集平台、创意设计成果转化平台和乡村设计人才培养平台,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。
第三条 竞赛不定期举办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联合有关单位成立竞赛组委会,设名誉主任、主任、副主任、成员。组委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,主持竞赛日常工作,设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小组若干。
第五条 竞赛组委会聘请设计、政策、文化、产业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,为竞赛组织提供专业指导,并负责组织赛事评选工作。
第三章 赛制
第六条由竞赛组委会选出50个乡村作为赛道区域,参赛队通过抽签决定对应赛道区域。
第七条 根据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需要,竞赛可以设置指定赛道和自选赛道,赛道设置由秘书处提出,专家委员会论证,组委会审议确定。
第四章 参赛资格和作品提交
第八条 参赛者是指对其所提交设计作品拥有知识产权的独立法人机构或18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。参赛作品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的,参赛者资格随之转移到受让者,但创作者的署名权不变。创作者是在校大学生时,可填写指导老师和所在学校。
第九条参赛者须通过竞赛官网报名,按照赛道和赛区提交作品资料,其中包括作品知识产权、署名权承诺。
第十条 参赛者在同一届竞赛每个赛道最多只能提交1件作品参赛,同一件作品只能选择一个赛道和赛区提交。
第十一条 参赛者按照各项赛事公告要求,在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作品;截止时间之后不得新提交作品,也不能修改已提交作品资料。
第十二条 参赛者在线报名成功,即表明认可竞赛的规则。
第五章 参赛费用
第十三条 竞赛原则上不向参赛者收取报名费、参赛费、评审费。参赛者、创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须自行承担以下费用:
1、参赛作品和相关资料的制作费用、邮寄费用。
2、参加赛事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用。
第六章 评选与奖项
第十四条 竞赛采取专家评审或网络投票方式评选出优胜作品,竞赛秘书处针对不同的赛道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。
第十五条 竞赛评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%,即一、二、三等奖的数量不超过该项赛事参赛作品数量的25%。
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可从总决赛一等奖候选作品中评出特等奖1个,参赛作品授予优秀奖。
第十七条 参赛获得奖项,由竞赛组委会统一印制获奖证书、牌匾、奖杯。
第七章 公示与举报
第十八条 竞赛秘书处对入围获奖作品予以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天。
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,接受实名举报(不受理匿名举报),填写反馈表,并提供举报证明材料。
第二十条 接到实名举报后竞赛秘书处进行核查,如核实作品有抄袭、侵权或其他不当行为,将取消入围资格。
第八章 作品要求
第二十一条 参赛作品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,不得包含涉及与性别、宗教相关的歧视性内容,不得侵犯他人隐私,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均由参赛者承担,竞赛组委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参赛作品应注重本土乡村文化元素的运用,体现技术、文化和艺术的融合。
第二十三条 参赛作品在创作和后期使用过程中,都应体现生态可持续原则,倡导低碳、低资源消耗、环境友好型乡村设计。
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评选公正,作品展示部分不允许出现其他赛事标识、专家或机构评价等,一经发现将作扣分处理,情节严重者取消参赛资格。
第二十五条 参赛作品及海报,须使用竞赛组委会提供的官方Logo标注。
第二十六条 组委会不退还参赛资料。
第九章 知识产权
第二十七条 参赛者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资料,竞赛组委会对资料的真实性不作实质性审查。在竞赛的任何环节,都有可能因参赛者身份资料失实而失去获奖资格。
第二十八条 参赛者提交的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、商标权或其他权利,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习俗。凡涉及抄袭、剽窃等行为的,均由参赛者本人承担一切后果,与主办单位及组委会无关,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。
第二十九条 指定区域赛道,设计服务征集方可要求参赛者转让参赛作品知识产权,并以此为参赛条件。
第三十条 参赛者同意无偿提供并授予竞赛组委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:
1、组委会拥有所有参赛作品的复制、发行(纸质及数字)、出租、展览、培训、放映、网络信息传播、录音录像等权利,不再另付费用。
2、组委会可将参赛作品及点评、电子读物等上传至相关资源库,供学习参考。
第三十一条 竞赛秘书处负责搭建平台,加快参赛作品的转化应用。
第三十二条 获奖者可使用《晋江市全国大学生乡村创意设计方案竞赛》获奖称谓,无须征得组委会同意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竞赛组委会拥有赛事最终解释权。